2005年12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这三者中到底是谁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

  刘先生问:
  某市奶粉厂委托某广告公司为该厂生产的奶粉设计一份广告,并按约定支付了广告设计费。广告公司广泛征稿,最后采用了广告设计师李某的设计方案。李某的设计图纸中主要是通过一个小女孩的健康、阳光形象来体现喝奶粉的好处,李某获奖金1000元。该广告由奶粉厂印刷2000份送往各地销售点,随出售的奶粉赠给用户。不料一日,奶粉厂突然收到一封质问信,原来是小女孩的父亲认为奶粉厂侵犯小女孩的肖像权。奶粉厂不知何故,便找来广告公司和李某询问。李某说,这个小女孩的照片是在幼儿园拍的,当时已经征得幼儿园教师的同意。广告公司称,我们只管向奶粉厂提供广告图案,其他一概不过问。我想咨询一下,这三者中到底是谁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他们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本报作答:李某、奶粉厂和广告公司三者都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依法受到保护。《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依此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具有两个要件:1、未经他人允许而使用其肖像;2、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只对小女孩负有一般的监护职责,对使用小女孩肖像作广告一事无权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只能由小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做决定。因此广告设计师李某未经其父同意而将小女孩照片做为广告图纸参加征稿是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广告公司和奶粉厂在采用李某提供的照片时有审查照片来源之义务,但均疏于审查,因此在侵犯小女孩肖像权的行为上存在过错。李某、广告公司和奶粉厂都存在营利的目的且均从中获益。故此,奶粉厂、广告公司和李某都是小女孩肖像权的侵权人,奶粉厂应立即停止散发广告,并和广告公司、李某对因此给小女孩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予其一定的报酬。